直銷道道網訊 “淡化印痕細紋”“延緩衰老”“EGF原液修復表皮”……對于這些關鍵詞,關注化妝品的人并不陌生。然而,國家藥監局日前發文稱,以化妝品名義注冊或備案的產品,宣稱“藥妝”“醫學護膚品”等“藥妝品”概念的,屬于違法行為。一時間,有關“化妝品”“藥妝品”的話題引起了廣泛關注。為引導消費者科學理性消費,本期主持人將為廣大消費者答疑釋惑。
問:為何經常聽說國外有所謂的“藥妝品”,我國化妝品法規中就沒有“藥妝品”概念?
主持人:需要明確指出的是,不僅是我國,世界大多數國家在法規層面均不存在“藥妝品”概念。避免化妝品與藥品概念混淆,是世界各國(地區)化妝品監管部門的普遍共識。部分國家的藥品或醫藥部外品類別中,有些產品同時具有化妝品使用目的,但這類產品應符合藥品或醫藥部外品的監管法規要求,不存在單純依照化妝品管理的“藥妝品”。
我國現行《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》中第十二條、第十四條規定,化妝品標簽、小包裝或者說明書上不得注有適應證,不得宣傳療效,不得使用醫療術語,廣告宣傳中不得宣傳醫療作用。對于以化妝品名義注冊或備案的產品,宣稱“藥妝”“醫學護膚品”等“藥妝品”概念的,屬于違法行為。
問:不少化妝品都宣稱含“美麗因子”,可信嗎?
主持人:“美麗因子”,也就是EGF,又稱皮膚再生因子,作為細胞生物制劑,EGF的抗衰老、祛痘印等功效,都源于它能促進表皮組織上多種細胞生長作用。
由于分子量較大,EGF在正常皮膚屏障條件下較難被吸收,一旦皮膚屏障功能不全,可能會引發其他潛在安全性問題。在配方中添加或者產品宣稱含有EGF的,均屬于違法產品。
問:化妝品原料中的添加成分,是否需要在產品標簽上標注?
主持人:根據國家標準《消費品使用說明化妝品通用標簽》(GB5296.3-2008),化妝品銷售包裝的可視面上應真實地標注化妝品全部成分的名稱。
化妝品成分是指生產過程中有目的的添加到產品配方中,并在最終產品中起到一定作用的成分。為了保證化妝品原料質量而在原料中添加的微量穩定劑、防腐劑、抗氧劑等成分,雖然在產品配方中應當填報,但不屬于化妝品成分范疇,可以不在產品標簽上標注。
【責編:道正義】